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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憲法直接規定大法官職權組織】
◎ 劉希文
〈憲判1號〉說,大法官之組織由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直接規定,因此大法官「職權自主」,而非由憲訴法規定。蔡宗珍等三位大法官之〈不同意憲判一號〉則說,憲法規定大法官之組織以法律定之,因此憲訴法對大法官有「絕對拘束力」。兩方看法衝突,到底誰對?
大法官職權組織之來源是「憲法」: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大法官掌理釋憲;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則直接規定大法官之組織,此二憲法條文之制定位階,高於、也獨立於依據憲法第八十二條(「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,以法律定之」)所制定之法律。
以上憲法條文畫定後來(一〇七、一一二年)以憲訴法規定憲法審查的界限:作為行使大法官職權的程序法,只能輔助大法官之職權行使,不能反過來減損原來的大法官職權;法律不可讓大法官釋憲職權中斷一日。由於新憲訴法制定後,一直讓大法官職權中斷,因此〈憲判一號〉大法官釋憲判決:新憲訴法違憲!
(作者為台中的大學哲學教授,摘自自由評論網)
(圖/友人分享)

發布日期:2025-12-24 16:10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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